评论:台湾工商界跨海赴交流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台湾工商界跨海赴交流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
中新社记者 容海升
两岸企业家峰会年会日前在厦门举行,刘兆玄接任峰会台湾方面理事长后排除万难首次率团赴会。这也是中共二十大闭幕后,两岸企业家共同参与的首场高规格经贸交流活动,是该企业家峰会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首次在线下举办年会,实属不易。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两岸开放民间往来,两岸经济合作领域逐步扩大,尤其是两岸企业家峰会成立的近10年来,两岸产业分工合作更加密切,产业依存度融合程度不断提升。两岸之间合作共赢、互利互补、联系紧密的经济格局业已形成。当前两岸关系复杂严峻,台湾工商界仍然踊跃跨海参会,体现出这一格局继续壮大是两岸的共识,是双方工商界的共同意愿。
尽管近年来民进党当局大肆限缩两岸经济交流合作,阻挠正常经贸往来,但从峰会年会的参会情况及成果来看,两岸经济合作没有“降温”。大陆经济展现出强大韧性和巨大潜力,两岸经贸合作依然是台湾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机遇,符合两岸同胞的利益福祉。
台当局相关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台湾对大陆及香港的出口总额占比为38.8%,年增速出现放缓迹象。有人认为,这意味着台湾经济对大陆倚靠程度降低。但岛内同时有分析回应,对台湾而言,大陆巨大的市场仍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两岸经贸长期向好的最重要原因。两岸经贸规模在经历长期高速增长后,增速放缓是正常波动。
今年1月至11月,两岸贸易额达2945亿美元,给台湾带来约1438亿美元的巨额贸易顺差。不少在大陆的台企生产经营逆势增长,一些大企业增资扩产,今年新增9家台企在大陆上市,总数已达58家。
台湾工商界跨海“登陆”赴交流,让两岸经济“脱钩论”不攻自破。事实证明,两岸经济密不可分、断不了链,唯有加强合作才能更多造福两岸同胞,台湾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也才有更大确定性和更坚实依靠。大陆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意愿稳定不变,政策举措出台持续丰富,符合两岸共同利益诉求。只是,随着大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台商投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大陆经济高速发展的数十年间,台商在大陆投资以制造业为主,自我配套能力强。如今,在大陆内需拉动的经济发展以科技化为核心的背景下,两岸高科技企业正在走向竞争关系,这对台商投资产生挤压效应,需要两岸双方正视。但竞争不代表不能互补,更不意味两岸经贸合作的终止。台商唯有转变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大陆经济环境变化,才能谋求更好发展。
今年适逢两岸打破隔绝、开启民间交流35周年。对于两岸正常经贸往来,大陆的态度一以贯之,即支持、鼓励、欢迎两岸经贸界人士多交流、多合作,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